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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2 08:26 上傳
案情簡介 2020年6月1日,張某入職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擔任維修工,該崗位要求相關人員擁有電焊工證。張某入職時填寫了應聘入職表,在其中明確表示自己有電焊工證。但張某也告知公司,自己的電焊工證被上一家用人單位扣留,自己在與上一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因疫情原因無法取回。
公司選擇相信張某的話,要求張某在入職后一個月內將該證件出示給單位以證明其符合條件。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只約定了3個月試用期,并未約定勞動合同期限,張某試用期的工資按照轉正后工資4000元/月的80%開支。
因張某遲遲沒能拿出電焊工證,2020年7月13日,公司解除了雙方勞動合同。張某認為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遂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爭議焦點 拿不出證件被解雇,冤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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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2 08:27 上傳
處理結果 經仲裁員當庭釋明法律后,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由公司向張某支付800元后,以調解結案。
案例評析 本案中,該公司招聘的崗位須持證上崗。張某在應聘時聲稱自己有電焊工證,但入職一個月后仍未能出示,用人單位可以認定其構成欺詐行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與張某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并不違法。
但是,本案中該公司與勞動者簽訂的是只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因此可以認定該公司與勞動者簽訂的是3個月期限勞動合同,沒有試用期,用人單位按照轉正后工資的80%為勞動者發放工資的做法違法,應按照4000元/月的標準全額支付工資。
由于本案中張某未主張補發工作期間少發的工資,為了節省訴訟資源,仲裁員當庭針對勞動合同的錯誤和張某的申請請求事項予以法律釋明,促使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由用人單位補全工資差額。
來源:中國勞動保障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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