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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夏某與一家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
某日,正在倉庫工作的夏某被突然掉落的貨物砸中頭部。夏某被認定為工傷,后被鑒定為十級傷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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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7 10:35 上傳
夏某按規定享受了工傷醫療待遇,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獲得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夏某恢復工作后又因難于勝任原有工作主動要求離職。公司基于夏某在治療期間并未參加公司任何生產活動,也未為公司創造任何經濟效益,且損失已通過工傷保險得到彌補,拒絕在夏某離職時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夏某想知道,公司的做法對嗎?
分析 先說結論,公司的做法是錯誤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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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此,夏某雖因難于勝任原有工作主動辭職,且工傷后未為公司創造任何經濟效益,公司也應支付夏某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來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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